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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彩手機工廠店連鎖專賣店 同 甲 方:尼彩科技集團濰坊運營中心 (特許人) 地 址: 濰坊市金融街 B 座 3001 室 電話:0536-8508731 _______ 乙方:(受許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序言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誠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特許人授權受許人在指定建筑物內經營“尼彩手機工廠店”加盟連鎖專賣店,并就相關事宜達 成一致: 第 1 條 宗旨 1.1 特許人依法擁有“尼彩”系列產品和品牌的知識產權,受許人只有經過特許人的允許,才可以使用“尼 彩手機”的名稱、商標、 圖案、色彩等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以下統稱名稱和商標) 。 1.2 受許人愿意通過使用特許人的運營體系和操作系統, 在接受根據合同條款和在本合同 第 4 條所規定的建 筑物(首層)特許開設 “尼彩手機工廠店”專賣店,銷售特許人相關指定產品(遵從 附件 1 所列產品、服務) 第 2 條受許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許人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為獨立的經營者進行其活動。
因此,受許人須接受對所有經營者共 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 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的要求。作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受許人應 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中獲利。 2.2 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員或合伙人。 受許人不是作為特許人的傭金代理人,受許人無權以特許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人在任何方面對第三 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人負 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 3 條 授予的各項權利 為了使受許人正常經營,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下列各項權利: (a) 使用“尼彩手機名稱和商標的權利; (b) 經營過程中從特許人處獲得技術、商業、法律和經營等方面指導的權利; (c) 手機工廠店”專賣店相關指定產品(產品詳見 在經過核準建筑物內經營“尼彩 附件 1 )的權利; 第 4 條 授權范圍 特許人授予受許人在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杏埠鎮、昌邑石埠鎮 作為“尼彩手機工廠店”專賣加盟連 鎖店(以下稱該店)。 4.1 受許人未經特許人事前和書面許可不得變更或超越授權經營的建筑物,如違反規定,特許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取消受許人該合同剩余時間的授權,所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若因租約終止或其它因素致該店無法繼 續營運,受許人應于該店終止營業前一個月向特許人提岀書面申請, 經特許人同意后注銷該店,撤除一切與“尼 彩手機工廠店”相關的標識、裝潢;受許人另覓特許人認可的地點,按特許人標準裝修,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 營運。
第 5 條授權期限 5.1 授權特許經營期限為: 2012 年土月 20 日至 2014 年?月 19 日。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5.2 合約期滿,特許人將根據受許人的經營及表現, 決定是否續約;受許人必須于本合同期限屆滿前至少 3 個月通知特許人是否續約,雙方不發出續約通知將終止本合同。通知需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傳遞手段,以 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并由 雙方確認收到。續約必須由雙方當面簽約,第三方簽證。 第二部 經營與管理 第六條裝修及設備要求 于簽約后的 上日內受許人必須對該店完成店鋪裝修并開業,如受許人未能依照上述約定完成相關工作的, 特許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 同,作為違約金受許人所繳納的所有費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由受許人負責承擔。 6. 1 店面設計 特許人提供標準設計圖紙一套(見 附件 3 ),受許人根據此設計圖紙實際的原則進行店面規劃,受許人 不得變更加盟店的設計裝修風格。如受許人不能自行規劃店面手機專賣店加盟,特許人可以單獨為受許人設計圖紙,每次設計 收取設計費現金人民幣 200 元整。(如需到現場,實際產生差旅費由受許人承擔) 6 . 2 店面裝修 該店在裝修和建設物裝飾以及產品(服務)的展示方面須嚴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4 所列特許人所規 定的條件、 標準執行,門店裝修和建設物裝飾所使用的物料必須由特許人提供或按特許人提供的標準 購買。
新門店裝修與建 筑物裝飾完畢手機專賣店加盟,必須由特許人或特許人委托人對門店進行驗收,若發現門店裝 修、裝飾不符合特許人要求的,必 須修改或重新裝修該門店,其費用由受許人及其指定的裝飾公司負 擔。在未經特許人書面驗收合格前,該店不得 開業,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受許人承擔。 受許人裝修上述門店,凡涉及名稱與商標的所有標示、裝潢須從特許人處統一采購(包括招牌、 銷售柜臺、 展示架、宣傳欄等,詳見 附件 2 )但費用由受許人承擔。 6. 3 店內設備 受許人必須按特許人要求配備電腦、網絡、收銀機等設備(詳見附件 2_),且受許人須根據設備清單(詳 見附件 2 )統一按特許人制定標準制作訂購(費用由受許人承擔) 。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根據經營需要,受許人必須按特許人要求增添、更換、升級設備,費用由受許人負擔。 6. 4 其他 特許人在公司發展的工程中,設計店面圖紙更新、新增物品、設備等項目時,受許人必須嚴格按特許人的 要求調整,按標準執行。 第 7 條品牌形象與管理 為了尊重客戶和商標的形象,受許人應當: 7. 1 店鋪形象 受許人必須按照運營手冊中所描述的標準來維護店面的形象,保養設備,當其不符合要求時,受許人必須 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對店鋪進 行調整和裝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設備。 如果在特許人合理的評價下,店面的裝潢和清潔程度,包括它的設備等未達到“尼彩手機工廠店”專賣店 形象要求的標準,特許人及 其指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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